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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中介违规帮人购房 法院判令双方有错

来源:中国新闻网 2013-07-13

中介公司明知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,仍承诺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,致使买卖双方签约后未能实际履行。记者昨天获悉,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支付11万元中介费用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。

黄某家已有两套住房,2011年7月5日,通过北京思源创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,黄某签约购买丰台区一套二手房,买卖双方和中介也签了《居间服务合同》,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。黄某先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,当月14日,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,但是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,均未获批。同年12月2日,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,涉案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也被注销。

中介公司随后起诉,要求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.6万元违约金。

黄某称,中介公司曾告知其具备购房资格,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。他反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并赔偿损失,共计5.2万元。

市二中院认为,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,促成黄某签约,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。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,故双方均有过错。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,黄某承担次要责任,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、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,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。双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。